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收取?
問題:
某施工標的招標文件規(guī)定: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前, 須向招標人交納10%的履約保證金;同時規(guī)定招標人在向中標人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,扣除5%的質量保證金。直至缺陷責任期滿為止,請問: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預留?
回答:
不可以。
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的《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[2016]49號)規(guī)定,對建筑業(yè)企業(yè)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,除依法依規(guī)設立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,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。該文件同時規(guī)定:“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"此外,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(建質(2017)138號)第六條也明文規(guī)定: “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發(fā)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"
就本例而言,建設單位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, 應在工程施工履約完畢退還履約保證金后,在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時扣留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。此外, 還需要注意的是:根據建質(2017) 138號文規(guī)定,質量,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,本例招標人設置了5%的質保金,違反了上述文件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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