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PP模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
PPP全稱Public-Private-Partnership,直譯為公私合伙或合營。目前,PPP模式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:廣義的PPP模式一般指政府部門與私人部門進行的一系列合作,狹義的定義便是PPP模式能夠讓政府通過合作利用地方部門的實力來完成,屬于非政治手段。進而加強項目的控制力度,能夠積極地與各企業(yè)相互補充優(yōu)缺點,共同承擔風險。
一、目前我國PPP模式運作存在的問題
(一)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體系不完善
PPP模式涉及項目設計、融資、運營、管理和維護等多方面的工作,但目前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(guī)保障PPP模式運行,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法規(guī)上明確政府部門和企業(yè)部門在項目中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,通過法律法規(guī)保障公私兩方正當權益,同時對雙方行為進行有效約束,最大限度的發(fā)揮PPP模式的優(yōu)勢和彌補不足。
(二)契約精神薄弱,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缺乏公平性
政府部門和私企是參與PPP項目建設的兩個主體部門,在這一過程中,政府往往占據主導地位,對于契約精神認識不足,在身份定位上出現認知偏差,不能正確擺正兩方的合作關系,使得合作后期,私企往往失去話語權和決定權,在出現政府換屆或重大決策時,政府之間互相推諉情況較為嚴重,單方面毀約沒辦法追責,侵害公共利益。
(三)部門間的監(jiān)管協調不到位
目前我國沒有一個合理機制管轄模式,各省市之間都有自己的辦事流程,很難統一辦事流程,政府的監(jiān)管力度不夠導致亂收費和高收費,在具體實行的時候,因為各部門分工不明確也可能出現互相理不清的狀況,增加了社會投資的風險。
二、對現行的PPP模式存在的問題的對策
(一)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(guī)
在PPP模式實際運行中,只有在法律法規(guī)的保護下才能順利的進行,發(fā)揮出PPP模式的優(yōu)勢。政府應該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建立,同時擺正自己的位置,不能和傳統模式一樣搶占主導方,在項目開始前期就明確好政府和私企之間的工作,避免后期有問題時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;
(二)轉變政府角色
政府應積極建立公信力,以消除不確定性給企業(yè)帶來的成本增加,同時政府應盡量做到政務公開透明,加強對政府工作的信任,吸引社會資本的參與;
(三)建立健全完善的機制管轄模式
統一各省市之間政府的辦事流程,加強政府監(jiān)管力度,遏制高收費和亂收費現象,做到分工明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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